“第四章,大明公民之权利和义务。具有中华帝国大明王朝国籍之人,为大明之公民。
凡出身于大明国土之上者,除非其监护人放弃,否则自动获得大明国籍,成为大明之公民。
出身于大明国土之外,但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大明公民者,经其监护人或本人申请,可成为大明公民。
出身大明国土之外,父母均非大明公民者,在大明国土范围内生活居住达五年以上并依法纳税三年以上,且通过汉语等级考试者,经本人申请,相关部门审核后,可给予大明国家,成为大明公民。
国家提倡权利义务对等,即权利越多,义务越多......
公民之身份,不因普通犯罪、违法或其他荣誉剥夺等因由而丧失......
国家对外保护公民,凡有侵犯本国公民合法权益者,视为对大明全体公民的侵犯。”
“第五章,大明国家机构。分为中央与地方,行政与军事。
中央设内阁、各部、枢密院、各军种司令部。
行政事务最高负责人为皇帝,其下为首相、副相、各部局院。皇帝另有司礼监为其私人秘书机构。司礼监现有人员全部由宦官充任,但以后可以逐年引入普通人员任职。
军事最高统帅为皇帝,其下为枢密使、政府中的国防事务负责人。军种司令。另有御马监为皇帝私人军事秘书机构,掌军队人事权。御马监现有人员以宦官为掌印,普通公职人员为辅。
地方南北直隶设巡抚,掌管直隶民政。各省最高民政长官为布政使,布政使之上,非特殊需求,不再设立巡抚。各自治区设中郎将,统管军政。
南北直隶、各省设立军区,由军区司令负责当地军事事宜,管理当地驻军。各地方政府应竭尽全力配合当地驻军防务,解决驻军正常需求及困难。
司法独立,设立大明最高法院,并在地方设立各级法院,掌判决及执行。各级法官除非渎职或犯罪,任期终身,不受地方政府辖制。
检察权独立,都察院为最高检察机构。各级御史由都察院统一派出,并定期轮换。
情报权直属皇帝,锦衣卫与东厂为皇帝统帅下的国家情报机构,只对皇帝一人负责......”
“第六章,国旗国徽国歌首都。国旗是国家之旗帜,国徽乃国家之标志,国歌为表现国家及国民意志之歌曲。确定国旗国徽国歌后,大明所有国家机构均需在其驻节地显要位置悬挂国旗、国徽。并在每一旬和重大集结日举行升旗仪式,升旗时参与人员必须高唱国歌。
国旗国徽国歌尚未确定,草案通过后,向大明全境所有公民,征集三者的方案,择优选定。”
“最后是宪章的制定与修改。首部宪章由天启十一年国务会议参加人员集体确定。之后若要修改,则必须经过当年能够参加国务会议之人员投票,赞成权重超50后方能修改。皇帝投票权重为20,首相投票权重为10,枢密使投票权重为8......各部尚书投票权重为1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