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61年发生的港岛华资银行挤提事件,充分暴露了港府严重缺乏法制保障的不干预政策的弱点;
因为没有法制约束,廖创兴银行所做的经营手段就是合法的;
若是以国际上银行惯例来衡量,该行的经营显然是极不规范的:
首先,大量从事了非银行业务,比如炒房;
其次,制定的利息远远高于同行工会的利率协议;
最后,没有预留足够的流动资金应付日常的营业。
廖创兴银行事件,导致港府受到了各界,尤其是银行界的批评!
所以在1962年,港督柏立基邀请了英国的银行法专家汤姆金斯,前来港岛考察;
汤姆金斯经过多方考察和访问,提交了‘汤姆金斯’报告。
随后港府修订了银行条例,并在去年(1964年11月)正式实施。
新条例对银行业务的定义、银行应承担的义务做了具体严格的规定;
如:银行最低净资产不得少于500万港币,流动资金比例不得少于25%等。
同年,港岛银行同业公会超越重重阻碍,完成了一件极富有意义的大事;
会员和非会员坐在一起来,达成了一条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协议,规定了最高的存款和贷款利率;
此协议,银号也得遵守!
港岛的银行业总算稍稍正规了一点,当然真正的正规起来,还得八十年代的金融三级制出台。
说也奇怪,港岛的每次银行挤提,发生的银行都是华资银行;
其实,这也是有原因的,外资大银行,一直是基本按照国际惯例和同业协定运作的;
而华资银行从银号脱胎出来,要么沾染了银号遗风,要么适应不了银行惯例;
甚至还有人抱怨,说英国人卡他们的脖子。
这也就造成了港岛银行在未来,真正属于华资银行的,只有三家!
其余不是倒闭了,就是投靠了外资大银行!
.这就是所谓的积重难返,港府的新条例和同业公会的协定,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现状,‘恶习’甚至越演越烈;
据吴光耀所知,在1961年到1964年的这四年期间,华资银行和银号大量放贷给房地产;更有甚者,拿着储户的钱直接参与进去。
当廖创兴银行发生挤提时,这些人幸灾乐祸,从未想过厄运会降到自己头上。
......
吴光耀的私人顾问团自成立以来,依旧只有四人,他们分别是:
奥朗德,英籍,法务顾问,伦敦知名大律师,凯拉律师事务所兼职大律师。
荣本生,管理顾问,兼职老凤祥总裁,这些年经常会去国外进修。
乔纳斯,并购专家,原福特汽车高管,曾经参与福特的多项收购项目;吴光耀旗下产业这些年来,基本上每过一两月,就会发生并购、收购其它公司的案例,乔纳斯可算是功苦劳高。
莫尔斯,财务顾问,美利坚著名财务管理公司的高管,金融博士;在港岛组建了一个财务公司,主要股东是吴光耀,他则为小股东;经营范围有点像后世的汇丰子公司——获多利财务公司,主要是协助收购的财务公司。
四人来到吴光耀的办公室,坐在一起等待老板发话。
“我打算开一家自己的银行,你们最近帮我留意一下这方面的人才!”吴光耀开口说道。
四人脸上立马惊喜起来,心里都在想老板这是开窍了啊!
原来,四人算是比较了解吴光耀旗下所有的产业情况;
大家曾经一致认为,BOSS应该有属于自己的银行;
而且港岛是自由贸易港,非常适合开设银行。
但是一直以来,老板出于各方面原因,一直未有这个想法,所以大家也比较无奈!